- 營利事業增建廠房期間的借款利息不可作費用列支
該局進一步說明,營利事業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,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,應以資本支出列帳,但建築完成後,也就是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,所應支付的利息即可作為費用列支。
該局舉例,日前查核甲公司201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,發現該公司2017年度申報資產負債表中有未完工程5,000餘萬元,且當年度申報利息支出60餘萬元,經進一步查證,該支出係甲公司因增建廠房而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費用,因該增建廠房工程於2018年度才完工,所以甲公司2017年度所支付的利息並非當期費用,而應轉列為該廠房的建造成本,乃調減甲公司106年度利息費用60餘萬元,核定補繳稅款10餘萬元。